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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时间:2016-03-11 文章来源:农业部 文章作者: 【 字体:  】 打印本页

  2月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以下简称《决定》),清理规范了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其中涉及我部12项。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决定》要求,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

  一、及时修订部门规章及办事指南

  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中的第25、28、33、34、36项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第26、27、29、30、31、32项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第35项事项,待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请各有关单位在配合做好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的同时,抓紧修订相关部门规章。对办事指南的具体修改意见,请于2月29日前通过NOTES反馈办公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二、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

  为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各有关单位在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对中介服务事项的研究,尽快制定完善本行业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服务机制,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培育发展中介服务市场。

  三、做好中介服务事项转技术服务事项的相关工作

  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中的“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包括毒性试验、抗爆性能试验、菌种毒理学报告和产品毒性报告编制、肥料菌种鉴定)”和“肥料产品检测”事项,由中介服务事项转为技术服务事项,即不再要求申请人开展相关试验、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请种植业司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农办办〔2015〕17号)要求,尽快制定竞争方式选择技术服务机构的具体办法,并会同财务司落实技术服务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的相关工作,以确保清理规范后行政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农业部部分)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2月22日